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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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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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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46 條
製造業者應依前條執行所獲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及建立管制界限,並執行驗證。
加工流程圖,應標記前項決定之重要管制點。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