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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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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46 條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評定及廢止案件準用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42 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第 43 條
商標權人或異議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答辯或陳述意見者,其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如有附屬文件,副本亦應附具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