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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