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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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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第 46 條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7 條
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