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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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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44-1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命令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第 69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但其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始得退休之限制。
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前項命令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