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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命令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緊急應變計畫執行。
二、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或方式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
四、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用、排放紀錄製作或備查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執行。
六、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或設施停用備查之規定。
七、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或污染防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