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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