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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藥事人員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藥事人員姓名。
二、調劑日期。
三、用於調劑之核種名稱及放射活度。
四、完成調劑之核醫放射性藥品之放射活度及數量。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 EN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