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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