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設有候補者,由候補者依次遞補,專業理事出缺,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理事、監事出缺遞補後仍有不足時,除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應自出缺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補選外,得由各社自行斟酌是否辦理補選。其中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其缺額應分別計算,並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如理事未達三人未能成會或監事無人時,中央主關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
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出缺時,應即由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之。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但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結果揭曉後三日內通知當選人,不願或不能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三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但專業理事出缺致不符規定名額時,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若無公告專業候補理事者,如缺額未達專業理事名額半數,得延至下年度社員代表大會時舉行補選。若專業理事足額當選又告出缺,候補理事中無人具備該項資格,準用之。
候補者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理監事選舉倘理事參選人數未達三人或就任人數未達三人又無人可資遞補,或監事無人時,經公告二次後,仍無法選出,則由理事會提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決議不成,中央主管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