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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結果揭曉後三日內通知當選人,不願或不能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三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但專業理事出缺致不符規定名額時,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若無公告專業候補理事者,如缺額未達專業理事名額半數,得延至下年度社員代表大會時舉行補選。若專業理事足額當選又告出缺,候補理事中無人具備該項資格,準用之。
候補者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理監事選舉倘理事參選人數未達三人或就任人數未達三人又無人可資遞補,或監事無人時,經公告二次後,仍無法選出,則由理事會提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決議不成,中央主管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