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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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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4 條
容量之決定按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81 條
低壓電容器容量之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之容量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三、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者,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若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