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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低壓電容器容量之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之容量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三、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者,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若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