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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
一、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由,未具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三、提供未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域。
四、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六、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違反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說明。
七、提供服務之人員,違反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八、未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九、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提供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照顧及專業服務、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喘息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由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下列人員擔任:
一、居家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二、日間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三、家庭托顧服務: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人員。
四、專業服務: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及完成認可訓練之長照服務人員或團隊。
五、喘息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交通接送服務之支付價格,由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前項交通接送服務,應由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員提供;提供之交通工具,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核銷應備文件、保固書及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前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依附表四規定應評估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委託辦理或特約之輔具服務單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為之。
前項甲類輔具評估人員,準用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
前項照顧計畫,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於長照給付對象住居所提供之喘息服務,應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