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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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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42 條
輕艇之限載人數,按前條計算所得之立方公尺除以零點二八三後所得之最大整數核定之。
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輕艇之限載人數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酌准增加。但增加之人數不得超過依前項計算所得百分之十。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41 條
輕艇之容積,得以其艇長、艇寬及艇深之乘積乘○‧七定之。如裝有引擎或其他推進機械者,應將其引擎及其屬具或其他推進機械所佔之容積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