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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輕艇之容積,得以其艇長、艇寬及艇深之乘積乘○‧七定之。如裝有引擎或其他推進機械者,應將其引擎及其屬具或其他推進機械所佔之容積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