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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並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將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於政府網站。
前項環境監測執行成果,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 EN
衛生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蓋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土,並予以壓實;於終止使用時,應覆蓋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二、每季定期檢測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
前項第二款之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封閉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終止使用時,應先覆以厚度十五公分砂質或泥質黏土,再覆蓋透水係數低於10-10公分/秒、單位厚度○.二公分以上之人造不透水材料及厚度六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並予壓實。
二、每季定期檢測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
前項第二款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封閉掩埋場終止使用後,不得做為建築用地或其他工作場所。
掩埋場之封場復育計畫,其環境監測類別應含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且每半年監測一次。
前項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第一項封場後之環境監測至少執行七年,最後二年連續監測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執行環境監測作業:
一、掩埋場未經處理滲出水之污染物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但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無滲出水流出,不在此限。
二、地下水水質之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污染物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三、其他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