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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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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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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第 41 條
本規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菸酒稅稽徵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11 條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