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