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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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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8 條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墾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