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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檢具該級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運作場所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
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第一項設置核定自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級別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一百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共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一百萬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四、單一物質單次公路運送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氣體數量逾五十公斤、液體數量逾一百公斤、固體數量逾二百公斤者,應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具較高級別合格證書者為之。
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級別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