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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級別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一百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共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一百萬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四、單一物質單次公路運送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氣體數量逾五十公斤、液體數量逾一百公斤、固體數量逾二百公斤者,應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具較高級別合格證書者為之。
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級別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