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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特性,辦理下列項目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作業: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懸浮固體(SS)、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磷酸鹽、矽酸鹽、總磷)、生化需氧量、礦物性油脂、氰化物、酚類、揮發性有機物、農藥。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及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