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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域環境監測項目應依污染源類別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懸浮固體(SS)。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磷酸鹽、矽酸鹽)。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與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