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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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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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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