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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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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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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