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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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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