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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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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