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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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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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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 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
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