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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關係人,係指動物繫留場地之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或運輸中之車長、船長、機長、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管領之人。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