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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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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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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但總噸位未滿二十,且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者,免裝設VMS。
前項漁船裝設VMS,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VMS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第一項漁船裝設AIS,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並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正確設定自動識別系統,且正常發報。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42-1 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所定規範之認證:
一、A 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1993-2 規範。
二、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 規範。
第 242-3 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