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以下簡稱 AIS)。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者,並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
前項所定 AIS,須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42-1 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所定規範之認證:
一、A 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1993-2 規範。
二、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 規範。
第 242-3 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