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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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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 4 條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 條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比率。
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
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
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備查、醫療費用申報及第八條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
第 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