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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機關(構)及場所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感染管制計畫,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專責人員應由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護理、公共衛生、復健及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或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三、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護理或護理助產科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六個月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科別畢業,曾接受至少三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二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前條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
前項感染管制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感染管制相關人員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
二、感染管制與傳染病之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三、傳染病、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四、員工、服務對象與訪客之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
五、照護之感染管制、環境、設施及設備之清潔消毒標準作業程序。
六、洗手設施建置、防護裝備儲備及管理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機關(構)及場所性質認定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