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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
前項感染管制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感染管制相關人員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
二、感染管制與傳染病之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三、傳染病、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四、員工、服務對象與訪客之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
五、照護之感染管制、環境、設施及設備之清潔消毒標準作業程序。
六、洗手設施建置、防護裝備儲備及管理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機關(構)及場所性質認定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