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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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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服務措施之實施對象如下:
一、針具服務: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
二、替代治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者。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
EN
第 3 條
為防止病毒傳染,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服務措施:
一、針具服務:實施針具提供、交換及回收。
二、替代治療:實施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