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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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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第 4 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具備藥商資格,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製造廠優先。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