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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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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