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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應先綜合評估研究目的、研究性質、蒐集資料、資訊或檢體之適當性及侵害程度等事項,判斷其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免審查、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或一般程序審查案件。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其風險程度,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
前項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