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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其資格及職責如下:
一、生物醫學主管:
(一)具醫師、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生命科學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且有生物醫學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之採集、保存、運用、銷毀之品質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有關事項。
二、資訊主管:
(一)具資訊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資訊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資料、資訊之安全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有關事項。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保存於二個以上處所時,應於每一處所置生物醫學主管一人。但處所於同一或毗鄰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倫理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生物資料庫之職務。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
前項委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
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應擬定計畫,經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經主管機關邀集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人員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前項各類別人員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之人員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三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人員,於有利益迴避之必要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