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利害關係人,除合夥人外,指對商業或
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5 條
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第 26 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