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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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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經備查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園管局或分局開發興建時,其細部開發興建計畫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核定。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3 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