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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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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除對前條所稱輔導對象提供主動輔導外,並得由輔導對象個別提出輔導需求。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輔導對象為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開發設置,並為主管機關所轄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託經營之下水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