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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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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4 條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2-2 條
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