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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EN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 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