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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因罹患疾病或其他事由致難以執行職務者。
二、辭職或代表機關、團體之職務變更。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不出席審查會議達三次。
七、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活動。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顯不適任之情事。
審查會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社會、歷史、人權或轉型正義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審查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