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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社會、歷史、人權或轉型正義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民團體代表。
審查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審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審查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