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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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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通知前,得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活動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資訊。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
第 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
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
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
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