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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
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
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
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