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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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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
第 3 條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